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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省政府;
发改委重拳整治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行为;
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或将重启。
“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
日前,一份来自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的“四大条件、八项要求”,针对地方政府引进新建纯电动汽车项目、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法人/投资项目等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据悉,该政策将于2018年内公布,具体时间待定。
那么,这份可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的《意见稿》到底说了啥?
《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即: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这意味着,发改委有意向将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省政府。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只有汽车产业投资的转报权,没有核准权,核准权由发改委统一管理。
《意见稿》特别规定,针对汽车产业进入和投资的准入标准,也对地方政府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尤其是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进入门槛抬高。
换句话说,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此外,《意见稿》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八个条件,如下:
要求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要求八: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 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八项要求”第一条便对目前新能源投资的投机行为进行了封堵,足见发改委整治新能源汽车领域投机乱象的决心。
“八项要求”第四条明确表明,对于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由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及运营需要的新能源车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即,国家层面提升了汽车投资的准入标准以及新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门槛,在减少新能源车企投机行为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产品“粗制滥造”,通过曲线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品控。
这或许是目前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审批暂时停止发放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意味着,随着《意见稿》的拟推出,发改委将重启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
此外,《意见稿》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投资项目和电池项目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
在建设规模上,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动力电池企业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瓦时/千克,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瓦时/千克。(300瓦时/千克的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对于当前国内大多数动力电池企业来说,标准太高。)
《意见稿》的出台,无疑给新建纯电动车企业/项目,尤其是给造车新势力设置了N道“槛”。
当前,造车新势力均是以生产纯电动汽车为切入点进入汽车领域,并多与地方政府有投资合作。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造车新势力获得了发改委和工信部双认证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若投资的地方政府不符合上述标准,也无法在当地进行产业布局。
单就“车桩比”一项,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了180万辆,车桩比为3.5:1。除北上广三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流城市外,全国其他省市的车桩比均很难达到3.5:1的车桩比例。
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以造车新势力为代表的一大批新能源车企,不仅要自身的条件过硬,在以身相许地方政府时,也要摸清对方的底细,否则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面临“出师未捷身先死”的尴尬境地。
《意见稿》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盲目进行招商引资,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新进企业盲目投资布局,造成资源浪费。
总的来说,《意见稿》用技术指标、投资门槛等条件对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进行了规范,有助于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意见稿》还处在研究阶段,一旦发布,势必会引发整个汽车行业的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