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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要求一汽大众交召回技术论证材料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向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属于生产者主动履行召回法定义务的行为,不需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同意。《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2014年8月14日,质检总局启动缺陷调查以来,多次约谈一汽大众汽车公司,并开展了大量的用户回访、现场勘查、缺陷技术分析和专家评估等工作。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对3000余名投诉用户进行了逐一核实确认,先后前往全国11个城市进行现场调查和车辆勘查,得到广大用户的支持与配合。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还组织专家对断裂部件进行工程分析,委托权威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开展失效分析、探伤分析和材料强度分析等,相关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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